问题 | 债权人会议的作用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 债权人会议是什么 债权人会议是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会议。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债权人会议是做什么的 债权人会议指债权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场所,其本身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但是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是重要的机构。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和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主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有以下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是什么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一个法定的临时性机构。 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律的规定组成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一定期间内,由所有债权人参加组成债权人会议。 它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只在需要议决有关破产事项时,才被召集、讨论议决有关事项。 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条件是什么 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法院应当在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完成债权人资格的审查工作,因为此时债权申报的期限已经届满。 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债权人会议定义 债权人会议是一个法定的临时性机构。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律的规定组成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一定期间内,由所有债权人参加组成债权人会议。它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只在需要议决有关破产事项时,才被召集、讨论议决有关事项。 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该内容由 郭珣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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