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营养费赔偿标准具体有哪些 |
释义 | 营养费赔偿标准:关于营养费问题,确实很难统一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事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第24条,只有营养费根据受害者的障碍状况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是恢复健康所需的费用,包括购买补充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费等。在今天的日常生活中,人们重视生活质量,广泛重视营养补充的前提下,伤员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营养品,因此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的范围和等级应该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 2、营养费根据受害者的障碍情况:受伤明显轻微,无需住院治疗,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到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伤之日起至受伤基本痊愈之日。以下是需要增加营养的常见情况: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多的人(一般400毫升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重的人 (3).胃肠部分或全切除等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切除等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 (5)不能正常饮食,需要鼻饲养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大面积烧伤者。 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参考是《说明》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认为受害者确实有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需要,评价必要的营养品等级,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营养费用。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否需要加强营养的期限等。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该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对于案例来说,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断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会赔偿营养费。如果医疗机构发行营养意见的话,不能不审查和质量证明用。因为医疗机构的意见只是参考,不是根据。受医疗关系、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医疗市场竞争等影响,很难保证医疗机构发行的意见公正、科学、正确。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对医疗机构发表的意见进行审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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