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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判刑人员是否有选举权?
释义
    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有选举权利,包括被判有期徒刑但未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但未被停止选举权利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劳动教养的以及受拘留处罚的人。
    法律分析
    部分违法犯罪分子由于犯罪行为过重,会被法院判处一定年限的有期徒刑。只要是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且为有期徒刑的,是拥有选举权的,其参加选举的方式可以为流动票箱投票等。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拓展延伸
    刑罚执行人员的选举权问题
    刑罚执行人员的选举权问题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支持者认为刑罚执行人员作为法律执行的重要角色,应当享有选举权,以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充分代表。他们认为,刑罚执行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和压力,因此应该有权参与决策,以保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反对者则担心刑罚执行人员参与选举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和滥用职权的问题。他们认为,刑罚执行人员的职责是执行法律,而非制定法律,应当保持中立和专业。因此,是否给予刑罚执行人员选举权需要仔细权衡各方利益,确保法律的公正与权力的制衡。
    结语
    在刑罚执行人员的选举权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争议。一方面,支持者认为刑罚执行人员应该享有选举权,以保护他们的利益和权益。另一方面,反对者担心这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和滥用职权的问题。在决定是否给予刑罚执行人员选举权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力的制衡。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选区参加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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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13:2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