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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纠纷中的常见问题及解答
释义
    婚姻法是一部涉及千家万户的法律,伴随着房价的上涨,关于房产的纠纷(尤其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也越来越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2011年8月开始实施至今,解决了不少家庭中存在的问题,但也有人认为该解释不利于对女方的保护。本文总结婚姻中常见的问题纠纷及其解答,以供处于纠纷中的当事人参考。
    一、对于夫妻双方住房是按揭房屋的,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的分割永远是大家关心的话题。对于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完全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的个人财产都是不公平的。
    这种方式购买的房产实际上是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所作的贡献,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而不仅仅是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一半。
    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长,还贷的数额较大,离婚时获得的补偿数额也相应增大。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离婚时按照该条规定处理一方婚前贷款所购房屋,并不会损害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未过户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吗?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赠与房产的一方翻悔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对此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呢?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分别所有、共同共有、部分共同共有,这其中并没有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同时,我国合同法对赠与问题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故而,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
    三、父母为子女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另一方有权主张分割吗?
    80、90后的年轻人,如果结婚时仅凭自己的收入,一般没有能力买房,绝大多数都是依靠父母的资助。父母倾其所有为子女买的婚房,离婚时另一半有权主张分割吗?
    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
    (1)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2)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地,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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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5:3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