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的主体能是女性吗 |
释义 | 妇女不能独立构成强奸罪的主体,只是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或帮助犯,但妇女不可能在强奸的共同犯罪中以实行犯的身份参与共同犯罪。也就是说,妇女虽然不能单独构成强奸罪,但可以在共犯的场合,作为帮助犯、教唆犯等参加到强奸行为,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一、未成年人强奸怎么处罚的 未成年人强奸处罚如下: 1、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强奸罪,已经构成犯罪,但不负刑事责任; 2、如果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其实施强奸行为,则构成强奸罪,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如果情节轻微不予刑事处罚的,则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4、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强奸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同时还要注意不构成强奸罪的特殊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强奸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如下: 1、当事人强奸妇女、奸淫恶劣的; 2、当事人强奸妇女、奸淫多人的; 3、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当事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总的来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强奸才构成犯罪,按照强奸罪处罚。相关的办案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应积极的按照这类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办理,根据相关案件的案情,对这类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处罚。 二、间接正犯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间接正犯不是共同犯罪。因为间接正犯是指,犯罪的主犯以欺骗或者胁迫的手段,逼迫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该犯罪行为的实施并不是出于该受逼迫的人的真实意愿,也即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如果有其他犯罪的故意的,则另当别论。 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不发生共犯关系的第三人来实行犯罪。从刑法理论上讲,间接正犯是客观主义的共犯理论为弥补其共犯从属性说的不足以及借鉴主观主义共犯理论所推衍出来的一个范畴。因为按照主观主义的共犯理论,只要有共同犯罪行为,即使是一方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妨碍共同犯罪的成立,即所谓的共犯独立性说。 三、简单与复杂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是指共同正犯,即共同犯罪人共同直接地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是按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划分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简单共同犯罪无正犯(即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之分。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这种分工具体表现为:组织犯对整个犯罪活动予以组织策划、指挥领导;教唆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不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实行犯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帮助犯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对方非自愿的情况下仍然构成强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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