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收养弃婴应同时满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能够独立开展民事活动,精神正常; 2、年满35岁; 3、无子女; 4、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 5、身体健康,无传染病; 6、有正当收养目的,不违反社会公德、国家法律和国家计划生育规定; 7、收养人有配偶的,必须征得配偶同意,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8、收养人只能收养一个孩子。但孤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不受限制。 被收养人的条件: 1、14岁以下,但收养三代以内同龄人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2、失去父母或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但三代以内同龄人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子女。 3、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