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弃婴都有哪些手续 |
释义 | 1.符合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领认的,被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3.提交收养申请书和相关的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孩子有哪些条件呢 收养人孩子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分别是: 1、被收养人应当是失去父母的孤儿,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孩子,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的孩子,被收养人需要是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不患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5、年满30周岁,未婚男性收养女性弃婴的年龄必须相隔40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收养相关事项 1、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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