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罪自首认定的规定 |
释义 | (一)交通肇事自首情节 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而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有自首的表现说明罪犯的主观罪过较之未自首者轻,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个制度对犯罪具有昭示作用,使该行为人产生趋向,从其立法意图而言,主要是做到罚当其罪。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从司法实践看,交通肇事者对其行为后果并不存在故意,允许其适用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可以起到鼓励肇事者主动投案,悔过自新的效果,并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赔偿受害者,保持社会稳定,这与法律的精神也是相符的。 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自首情节的人认定: 肇事者未逃逸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而应直接在第一法刑的量刑幅度内,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确定其应适用的刑罚。主要依据如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条法条中,第一档法定刑适用于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未逃逸而听候有关机关处理的情形,一旦逃逸,法定刑即升格为第二甚至第三档。 (二)刑法规定逃逸加重处罚的目的 1、规劝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及时抢救受害人,以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2、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及时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以保证交通事故的有效处理。 一、如何看待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认定犯罪,实质上是建构大小前提的问题,大前提即为法律条文,小前提则为案件事实。而犯罪的构成要件则是对大前提法律条文进行细化和理论拓展,因而对一个罪名构成要件的分析对其认定而言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是怎样定罪量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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