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解释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一般指哪些? |
释义 |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包括劳动能力不足、收入不足以自给自足的、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父母应继续承担抚养义务。 法律分析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有下列情况的子女: 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二、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 三、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需要在其成年后继续尽抚养义务。 拓展延伸 司法解释中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有哪些规定? 司法解释中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主要指那些未成年或成年但因身体、智力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自行照料自己生活的子女。这些子女通常需要依赖他人提供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和照顾。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身体残疾、精神障碍、慢性病等情况下的子女。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这些子女能够得到必要的保障和支持,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法律上有一系列规定和保护措施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需要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司法解释对这类子女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也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未成年或因身体、智力等特殊情况无法自理的子女。为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法律提供了一系列规定和保护措施。这些措施旨在确保这些子女能够得到必要的保障和支持,以维护他们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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