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中国的观念中,人们对“性”一向讳莫如深,“婚内强奸”更是一个极为敏感的话题。中国法律目前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在2011年轰轰烈烈的《民法典》修改过程中,离婚过错赔偿、家庭暴力、夫妻财产制、离婚条件等社会反响比较强烈的问题均在条文中给出了说法,但同样为公众所关注的婚内强奸问题却未有涉及。中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犯罪构成来说,强奸罪的主体只能限于男子。那么,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刑法条文是个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中也有意无意地回避了这一问题。很显然,法律对此未置可否是导致司法机关处理这类案件时陷于两难境地的内在原因。对强奸罪的认定,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进行。认定的关键在于男子与妇女发生的性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在婚姻关系中,对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更有其特殊的一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享有同居权。但是同居权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与约束的。同居权行使的基础是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夫妻感情的维系。在婚姻关系存续和夫妻感情仍在维持期间,夫妻负有同居的权利与义务,性行为是同居权的应有之义,此时妻子对丈夫的性行为最低限度是持有一种默许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对丈夫所采用的一些暴力手段所进行的性行为,也就无所谓强奸问题。如果是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则要依据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加以分析,来判断丈夫的强行性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保护妇女的一切的权益,如果说是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行的发生关系的话,那么很有可能会判定成为强奸罪,当然强奸最大的犯罪构成要件还是要看我们刑法条文当中236条所作出的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