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需要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重大疾病进行赔付。但是,对于既往疾病,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付责任,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十九条:保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疾病史等情况的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 《保险法》第二十条:对于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前已经存在的病因、病情或者隐瞒的病因、病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如果保险人明知有病因、病情或者被保险人已经如实告知病因、病情而仍然订立合同,保险人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3.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诚信、平等、自愿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利用合同条款或者规定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对于既往疾病,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前未如实告知或者隐瞒了病因、病情,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不承担赔付责任。但是,如果保险公司明知有既往疾病或者被保险人已经如实告知既往疾病而仍然订立合同,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也需要遵守诚信、平等、自愿原则,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