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注册前休学者,免缴费;注册后上课前退、休学者(正式开始上课日收件者适用本条),学费退还二十三,杂费(含实习实验费)及其余各费全部退还;上课后未逾学期三分之一(依各校行事历计算,以下均同)而退、休学者,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及其余各费退还二十三;上课后逾学期三分之一,未逾学期三分之二而退、休学者,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及其余各费退还十三;上课后逾学期三分之二而退、休学者,所缴各费均不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费收退费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退学学费(专指学费)退款:新生报到缴费后,因体检不合格,学院批准保留入学资格或经劝留无效、自愿放弃入学资格的,退还其已缴纳的全部学费。学生已按当学年学费标准全额缴纳学费的,经学院批准退学的,按照该生当年在校的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其应退学费:学生缴纳学费后,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根据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每学年十个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在当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退学批准的,全额退还已缴学费当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退学的退还已缴学费的百分之九十当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二个月内退学批准的退还已缴学费的百分之八十,依此类推。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被劝其退学或被学院“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退还其学费。经学院批准退学但未足额缴纳学费的,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结算其学习费用。已缴学费超过结算费用的部分,退还给本人足其结算费用的应补齐。否则,不予办理复学、肆业或结业等学籍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