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种类之债的特定方法有,当事人可以互相抵销。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到期,并且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的,就可以进行抵销。如果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不相同,经当事人协商,也可以抵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