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被宣告失踪人的配偶可以再婚吗 |
释义 | 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及程序。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公安机关证明。被宣告失踪人的配偶需解除婚姻关系后方可再婚。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三个月,期满后法院判决宣告失踪或驳回申请。 法律分析 一、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 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如下: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这里所讲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了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二、被宣告失踪人的配偶可以再婚吗 被宣告失踪人的配偶是否可以再婚,要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失踪人员长期处于失踪状态并不能说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可以自动解除,只有当事人宣告或者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认证失踪人员的属实性确立失踪后当事人才可被宣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才可以选择与失踪人离婚或者再结婚等其他选择。 三、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几个月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包括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并采用书面形式。对于被宣告失踪人的配偶是否可以再婚,需要解除婚姻关系,而失踪人员长期失踪并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届满后人民法院将根据事实确认作出相应判决。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合理处理失踪人员的相关事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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