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快递被弄丢,消费者该如何索赔 |
释义 | 快递公司赔偿标准存在问题,消费者应选择规范的快递公司并核对运单信息。新的法律规定快递公司应按照民事法律规定赔偿损失,消费者需提供物品实际价值证明。 法律分析 可以像快递公司索赔。 快递公司丢失、损坏、调包托运物品的事件时有发生,当消费者索赔时,通常会被告知,要按快递单据中填写的保价金额或未保价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快递公司统一的赔偿标准 目前快递行业普遍采用两种赔偿方式:对托运前保价过的快件,按照约定的保价作出赔偿;对托运前未保价的快件,一般按运费的3倍作出赔偿。快递公司的这种赔偿标准是依据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 消费者应如何选择快递公司 消费者选择快递企业时尽量选择规模大、网点完善、管理规范、有国家邮政局颁发的快递经营资质的公司,而且填写运单时,品名、价值、保价金额,填写时要由快递公司核对确认。必要时(贵重物品)拍下整个包装过程、运单详情的视频,确保物品丢失时能证明是“贵重物品”。如果价值超过10万元的物品不要使用快递,如不能亲自送货,一定要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押运公司。 建议消费者尽量使用邮政部门专营的快递公司,这样如果发生邮件丢失现象,邮政部门专营的快递公司有正规的赔偿渠道,也有一定的赔偿能力。 原来快递公司对丢失快件的赔偿主要依据《邮政法》47条和59条,一般赔偿消费者资费的3-5倍。但快件不是邮件,并不应该适用《邮政法》,从一定意义上来讲,适用的法律本身就出现了错误。而新《办法》实际上却明确了赔偿额度不受“资费三倍”的限制,而是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未保价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没有约定的但有保价的按照保价办,没有约定也没有保价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民法典》规定:运输人也就是快递企业对运输的快件有保管责任,如果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损毁,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按照约定给予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在这个过程中,快递丢失物品的价值是多少,将由消费者举证,证明它们实际价值。 结语 快递公司在丢失、损坏或调包托运物品时,消费者可以根据快递单据中填写的保价金额或相关规定进行索赔。快递公司通常采用统一的赔偿标准,对保价过的快件按约定保价进行赔偿,对未保价的快件一般按运费的3倍进行赔偿。消费者选择快递公司时应选择规模大、管理规范、有资质的公司,并在填写运单时确保准确填写品名、价值和保价金额,并在必要时拍摄相关证据。建议消费者尽量使用邮政部门专营的快递公司,以确保有正规的赔偿渠道和一定的赔偿能力。根据新《办法》,快递公司的赔偿额度不再受限制,将适用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在索赔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六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五十七条 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报关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的; (三)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的; (四)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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