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不能成立时,应负连带责任,包括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以及返还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责任。如果发起人的过失导致公司受损,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一) 公司无法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 公司无法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於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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