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未遂和强制猥亵是否属于同一概念? |
释义 | 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不是一个概念。强奸罪无论既遂还是未遂,都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性交的故意和目的,而强制猥亵妇女罪则追求下流刺激,不涉及强行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虽然两者的客观行为类似,但目的和意图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之间是否是一个概念 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之间不是一个概念。 强奸罪无论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则都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其犯罪构成都是主观强奸故意和客观强奸行为的统一。 而强制猥亵妇女罪主观上一般具有追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和感官刺激的动机,有时也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但绝对不是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具有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甚至也有奸淫的行为,其犯罪构成是上述主客观要件和特征的统一。区分强奸罪(未遂)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应该根据二者各自的主客观要件和特征,贯彻主客观统一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并明显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时,不容易仅仅从客观形式上区别是强奸罪(未遂)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这种情况下,区别二者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二者的客观行为表现虽然类似,但绝对不是相同。强奸罪的行为人在其猥亵过程中,必然要以语言、动作表示其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而且强行猥亵的行为必然要向强行性交的行为发展,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必定要实施强行性交的行为。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人在猥亵过程中或者猥亵后,也可能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绝对不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而是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就会罢休,并无进一步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结语 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之间并非同一概念。强奸罪的主观和客观要素都体现了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与之性交的故意和行为。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观上追求下流无耻的刺激和感官刺激,客观上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司法实践中,要区分二者需关注行为人是否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虽然客观行为相似,但二者的意图和行为是不同的。强奸罪行为人必然以言行表明强行奸淫的意图,并趋向强行性交;而强制猥亵妇女罪行为人在未得到同意时可能停止,并不强行发生性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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