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许可的种类和范围 |
释义 | 行政许可的种类和范围: 1、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许可设定的种类: (1)普通许可(驾驶执照、排污许可); (2)特许(电信、公路、天然气、水等); (3)认可(律师资格、执业医师资格); (4)核准:核准是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判断的许可方式。例如住宅建设、高压锅炉的生产和使用、动物制品等。 (5)登记(企业登记、社会团体登记)。 行政许可的基本特点如下: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为; 2、行政许可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6、行政机关审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7、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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