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 酒后驾驶机动车 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五年内不得驾驶 营运机动车 。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吊销 、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4、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5、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 交通事故后逃逸 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道路 交通违法行为 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无正当理由 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