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作为教育机构不仅负有教书育人的责任,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也是负有善良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学生在校园内受伤的因素比较多,包括是否在学生受伤、侵害人是否校外人员、受伤学生的年龄等等,学校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也就不同,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下的儿童受到伤害,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采用的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方式;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则只有在受伤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时,学校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学校以外人员所造成的伤害,则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受伤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学校在其受伤害时未尽到管理职责,则学校承担补充责任。针对教育机构法律规定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在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时,首先认定教育机构存在过错,承担责任。只有当教育机构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才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