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2)沪中民字第19号 原告:邢*燕,女,l92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湾台北市仁爱路四段417号。 原告:邢*芦,男,1923年2月出生,汉族,住美国加州。 原告:邢*诚,女,193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县剧院路23幢二楼。 原告:邢*承,男,1936年6月25日,汉族,住宁波市黄鹏新村32幢206室。 原告;刘*模、男,191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延安路91号3号楼24户6层。 上列五位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邢*卫、邢*诚即本案原告 原告:邢*卫,女,192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化工管理干部学院10楼4号门403室。 原告邢*诚,女,193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浦东上钢三村10号302室。 上列两位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汪*华,**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伟,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