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虽然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举证期限的问题进一步进行了明确不少法院也严格了举证期限的问题,举证期限截止日期都在开庭日期之前但是当事人真要当庭举证,搞证据突袭的话,一般一审法官也只能进行当庭训诫了,很难做到完全不采纳逾期举证的证据材料,特别是对案件定性有影响的证据,毕竟怕二审的时候当事人再提出,然后二审法院改判(当然二审法院可以严格执行举证期限)当庭提交证据的话,特别是大量证据的话,无论是对方当事人还是法官、书记员都会反感,法官一旦准备不充分,或者不限定举证期限,就很容易导致要二次庭审,浪费时间。这就是开庭前证据交给法院需要吗的相关回答。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