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审立案审查会中止执行吗 |
释义 | 不能一概而论。 一、民诉法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结论:得看再审的原因: (1)如果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如果当事人做出的再审申请的,须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刑诉《刑诉解释》: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行政诉讼1、《行诉解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总结:1、刑事诉讼中再审是不须停止原裁判的执行的。2、民诉中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与行政诉讼中的再审,应当要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3、民诉中依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一定能引起原裁判的停止执行。 一、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是否停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第一百八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第一百八十三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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