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协议关于探视权的约定,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在离婚协议中对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等进行明确约定,减少日后纠纷。 对于探视权的协议如下: 双方婚生女/子(年月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一、离婚后可否放弃子女探视权 离婚后不可放弃子女探视权。 父母的探视权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离婚夫妻双方不可以协议放弃子女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法律规定的权利,离婚双方是无权协议放弃探望权的。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不能放弃。因此,建议离婚的时候不应当放弃探望权。 二、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如何实现 离婚后子女探视权的实现,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1.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张权,即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 2.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