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进行引渡的条件包括: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拘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等。可以扣留事故车辆的情形有: 1、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驾驶人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驾驶人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的; 3、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道路客运车辆或货运车辆超载的; 5、疑似被抢的; 6、属于拼装或报废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