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姓名最多可以六个字。 《条例》规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两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一、《条例》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1、已简化的繁体字; 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3、自造字; 4、外国文字; 5.、汉语拼音字母; 6、阿拉伯数字; 7、符号; 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二、法律对姓氏更改是如何规定的 1、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3、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扩展资料: 从法理和原则上说,只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安部门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公民的改名申请。有些地区已经限制名字不得用两个字,必须用三个字的名字。 法律依据: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两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