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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宁公租房补贴申请条件
释义
    1.南宁市城镇居民
    (一)具有南宁市城区范围内城镇居民户口,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二)在南宁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单身家庭除符合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25周岁。
    2.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一)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三)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灵活就业的,应当在本市缴纳税款或者社会保险累计达到1年以上;
    (四)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3.外来务工家庭
    (一)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3年以上;
    (二)家庭成员之一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灵活就业的,应当在本市缴纳税款或者社会保险累计达到3年以上;
    (三)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以上3类人群还需符合以下要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之和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倍。单身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其父母在南宁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一)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四)无自有汽车,无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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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9:5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