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的; 4、出境定居的; 5、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6、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提取流程 步骤一: 提出申请:提取人提出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予以核实并出具支取证明; 步骤二: 办理手续:提取人持单位证明及相应提取资料到中心办理审批和提取手续; 步骤三: 等待通知:中心接到提取人的提取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井通知提取人;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其原因。 步骤四: 提取:提取人支取申请经中心审批后,持本人身份证明到中心指定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