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房合同没到期怎么办需要退房押金吗 |
释义 | 租房合同没到期退房,押金应当返还承租人,但是承租人在承租过程中对租赁物毁损有过错的,可以优先在押金中予以扣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提前交货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提前交货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因提前交货,给债权人增加费用的,债务人应当支付该笔费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债务人想提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拒绝,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以提前履行,债务人因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费用的,该笔费用必须由债务人承担,因而提前交货,不是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按照规定可以提前交货的,给收货人增加费用的,发货人必须负担该笔费用。 二、债务人可以部分履行债务吗 债务人可以部分履行债务,但是该部分履行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债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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