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五种强制措施之间的变更: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公检法机关可变更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届满,公检法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法院可变更;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法院可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