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票据主债务人是债的关系中承担主要债务责任的人。在票据上负第一性付款责任者。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则承兑人是主债务人。对于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不可推卸的主债务人。支票在保付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保付后,付款行成为主债务人。 票据从债务人债权的关系中承担次要债务责任的人。在票据上为负第二性付款责任者。如已经承兑的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参加承兑人、保证人等。他们在债务关系中负有连带支付票据款项的义务。 一、什么叫汇票承兑自由原则 自由承兑原则,指的是汇票的付款人可以依照自己独立的意思,决定是否对汇票进行承兑,不受出票人指定其为付款人的限制。 即使付款人与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或者依承兑协议,应为汇票进行承兑而未承兑,也只承担票据外责任。 二、票据权利包括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为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完全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票据的背书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等)享有的请求偿还票据款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