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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在法庭上怎么为自己辩护
释义
    民事诉讼案件法庭辩论顺序:1.原告及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代理人答辩;3.第三人及代理人发言或答辩;4.双方互相辩论。保障当事人辩论权利,防止滥用辩论权利和争吵滋事。审判长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确保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案件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结语
    法庭辩论顺序明确,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原告及其代理人先陈述意见,被告及其代理人随后进行答辩,第三人也有发言权。在互相辩论中,审判员应公平引导,确保辩论集中在核心问题上。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应理性陈述。最后,审判长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充分保障诉讼权利的行使。这一顺序确保了公正和有序的民事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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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6:0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