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证人可免责:1.约定禁止债权转让未同意;2.保证期间未起诉或申请仲裁;3.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未要求承担责任;4.主合同当事人串通或欺诈胁迫保证人提供保证。下列情况可以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1.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 2.在一般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3.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以及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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