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房屋不能进行买卖?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不能交易买卖的房屋有: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 3、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4、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5、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6、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7、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8、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9、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10、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一、房屋买卖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 4、缴纳税费; 5、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二、房屋过户时一般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过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产权证; 4、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综上所述, 房屋买卖过户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当事人身份证明等的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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