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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房屋不能进行买卖?
释义
    法律分析:
    不能交易买卖的房屋有: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
    3、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4、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5、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6、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7、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8、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9、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10、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一、房屋买卖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
    4、缴纳税费;
    5、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二、房屋过户时一般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过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产权证;
    4、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综上所述, 房屋买卖过户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当事人身份证明等的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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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