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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释义
    

法律主观:
    


    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二)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法律客观: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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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5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