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属于侵权行为。著作权人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影视剧作品,显然构成侵权。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作品进行片段化的切割、拼剪,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且大量传播并持续推荐影视剧作品的核心剧集及精彩片段,已构成对原影视作品的实质性替代。因此,将影视剧剪辑成片段上传至平台进行播放,构成对原作品的著作权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