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草场承包法承包期限的修改 |
释义 | 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及优先权规定:耕地承包期限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耕地以家庭为单位承包,草地和林地可承包给外村人或组织,但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权。 法律分析 法律中规定的耕地的承包期限是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是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是30~70年,农村的耕地都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草地和林地可以承包给本村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组织,但同等条件下本村村民有优先权。 拓展延伸 草场承包法的修订与承包期限的调整 草场承包法的修订与承包期限的调整是指对现行草场承包法进行修改和调整,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修订草场承包法旨在进一步规范草场承包活动,保护草场资源,促进农牧民的合理利益。其中,承包期限的调整是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对承包期限的重新界定和调整,可以更好地平衡草场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高草场承包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这一修订与调整将有助于推动草场承包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进一步促进农牧业的发展和农牧民的收入增长。 结语 通过修订草场承包法并调整承包期限,我们能更好地保护草场资源,促进农牧民的利益。这一改革将推动草场承包制度的完善,促进农牧业的发展和农牧民的收入增长。同时,重新界定和调整承包期限,有助于平衡草场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高承包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这一修订与调整符合当前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为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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