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哪些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
| 释义 | 以下这些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案例】被害单位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主要从事儿童电话手表的生产销售。曹某在未经授权情况下冒用该公司网站并销售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儿童电话手表。2017年3月24日,曹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至11月期间,曹某在未经E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假冒的E公司官方网站进行虚假宣传,接受网络订单,并定制印有E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数据线,将无品牌儿童电话手表包装在其定制的包装盒后邮寄至全国各地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查获尚未销售的手表、包装盒等物品折合人民币共计1.9万余元。2017年6月27日,江阴市公安局以曹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江阴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判决】江阴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发现,曹某改变E公司注册商标字体,有“近似商标”的可能。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就注册商标等式样进行补证后,江阴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中曹某未改变商标的实质内容,仅改变了商标的外在表现形态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相同商标”,依法应当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017年12月14日,江阴市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对曹某提起公诉。2018年4月8日,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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