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处经营所得怎么申报 |
释义 |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inatax.gov.cn/),或在厦门市税务局官网首页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跳转打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点击“经营所得(C表)”;选择当前申报年度,点击“确定”;确认投资单位信息(自动带出所有被投资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已缴税款),核对无误点击“下一步”;核实填报应纳税所得额、应调整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应调整的其他费用等,系统会自动计算出应补税款或应退税款。 注意:若存在多个被投资企业在申报经营所得年度B表时,均扣除投资者减除费用,则在经营所得年度C表申报时,需要在“应调整的个人费用及其它扣除”模块对“投资者减除费用”栏次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即可。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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