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来宾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在哪办理 |
释义 | 一、来宾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办理的地点 来宾市兴宾区红水河大道33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房公积金提取1-4号业务窗口 二、来宾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原件到公积金业务柜台申请 2、管理部经办人对申请当场作出初审处理 3、管理部复核员审核 4、向受委托银行发出指令,将符合提取条件的资金转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提取成功发送短信通知 三、来宾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