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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产许可证号是生产日期吗
释义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是生产日期。
    1、为了从源头上治理食品造假,保证上市食品的安全,国家对部分日用食品实行了市场准入制度,是QS认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食品生产许可证标识的一部分,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2、生产批号就是在工业生产中,虽然原料和工艺相同,但是每一批投料生产出来的产品,在质量和性能上还是有差异的。为了事后追踪这批产品的责任,避免混杂不清,所以每一批产品都有相应的批号。它是用于识别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一般由生产时间的年月日各二位数组成,但也有例外。而有效期是从生产日期算起的,所以根据批号就可知所购买的产品是否在有效期限之内。食品生产许可证好办吗
    食品生产许可证好办。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流程为:
    1.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以及生产现场所要求准备的事项,就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2.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有: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及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审查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材料等现场核查
    4.审核老师会根据现场实际核查得出总分,总得分率达到要求且无0分项则判定为通过;有0分项且总得分率未达到要求则判定为未通过。
    5.对于判定结果为通过现场核查,但是还有一些不到位的地方,企业可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发放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一、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检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四、样品检验。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五、程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六、后处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该内容由 蒋先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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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5: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