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
释义 | 不予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有:第一,离婚协议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第二,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一、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能否协议离婚 双方中有一方有精神疾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登记申请。这样的人离婚不能用“协议”方式,而必须通过诉讼,让法院来判决。 二、两个重度残疾人怎么离婚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离婚与普通人离婚一样。 1、如果双方能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双方亲自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如果双方不能就以上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会判决离婚。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离婚之前,如果监护人是配偶的,应当变更监护人,再提起离婚诉讼。 三、丈夫有精神病能起诉离婚么 丈夫精神病能起诉离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没有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自己不能够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这样的人离婚不能用“协议”方式,而必须通过诉讼,由法院来判决。 同时,如果对方确实患有精神病,并且原告坚持离婚,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应视为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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