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公司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死亡的,由公司清偿债务。公司不是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而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实体。法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债务以公司独立主体为基础,不会因法人死亡而消失。总之,公司的债务不会因为法人的变更或死亡而消失。但由于是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死亡,公司股东不再存在。那么公司的债务应该由法人的继承人承担,法人的继承人也将成为债务的承担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