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河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9号令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确定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具体条件和审批权限,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应确定为因公牺牲军人的,由市(地)民政部门审批。《条例》公布实施前牺牲,符合民政部有关规定,申请追认革命烈士的,应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死亡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或省人民政府的《革命烈士通知书》,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办理抚恤手续,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的《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办理抚恤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民政部门不予办理抚恤登记。第九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其持证明书的家属户口所在县(市、区)的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按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以前死亡的军人,执行其死亡时规定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包括志愿兵、专业军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