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义务帮工造成的损害承担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从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行为的,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他人或者致己损害的,被帮工人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赔偿责任。关键是如何来认定“明确拒绝”这一情节。对此,我国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模糊性。笔者认为认定是否“明确拒绝”帮工应结合被帮工人的意思表示、具体行为、被帮工人与帮工人的人际关系、情感基础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判断。 一、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无偿劳务合同吗? 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无偿劳务合同,义务帮工中帮工人不收取被帮工人报酬,帮工活动是无偿的,是助人为乐行为,而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则存在着特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创造利益并获取报酬,是等价有偿的商业行为。适用法律: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帮工关系适用《民法》和《合同法》、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一、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1、主体不同。这是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在这两类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称为劳动者)都是自然人,在这一点上,两者没有差异。雇佣合同,法律对合同主体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雇佣人;《劳动法》第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雇佣人,即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2、形式不同。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是存在着很多的劳务合同的,如果说劳务合同当中对于权利和义务这个关系并不是特别的对的,比如说提供了一定的劳务,但是并不收取报酬,那么就属于无偿的劳务合同,这在现实生活当中是存在的,也是法律所支持允许的,只要双方都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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