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所开办的企业的进出货台账以及其相关证明材料的保存期限一般不得少于六个月,即半年。根据我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