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借人借钱后应注意什么 |
释义 | 出借人应妥善保管好借条原件。要特别注意防止借条原件被盗窃、丢失或受到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湿,也不能与化学物品接触。缺角或者缺字的借条,其证据效力就可能有所减弱。同时最好复印几份,以后催款时,一般情况下只需使用复印件,以避免过度使用原件而致原件损坏,也防止居心不良的借款人骗取、抢夺、毁损借条原件。如果借款人骗取借条原件后立即销毁,会导致事实难以说清的被动局面。如遇借款人抢夺或者暴力抢夺借条原件,而后将其撕毁,以达到不履行债务之目的就应当及时报案,因为对方已涉嫌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如此,公安部门的办案人员可立即做笔录,笔录的相关内容对借条原件载明的事实可以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偷窃借条原件,亦可能涉嫌盗窃罪。如果纠纷确实不能友好协商解决,那么借条原件只应在法庭上出现。 一、伪造借条怎么鉴定指纹 指纹是具有独特性的,是永远不会改变的,十年前的借条,如果保存完好,没有污损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鉴定的。 如果是复印件,如果指纹不满足条件需要提供原件,才可以进行受理鉴定,如果条件吻合,符合鉴定条件,那么可以作为检材。 一般情况下,在诉讼中,出借人只要出具了借条,就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无特殊情况,应该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但在某些案件当中,被告往往会以上述理由,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抗辩: 一是受威逼、胁迫,委心写下借条; 二是赌债,无钱还不得已写下借条; 三是伪造借条,如伪造签名、印章等; 四是借条被出借人拿到后,出借人未实际向借款人付款; 五是在饮酒、吸毒等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 六是对借条的数额、还款日期、利息约定等内容进行重大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也就是说,借条是伪造的,不仅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甚至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相关注意事项 借条写好后最好是复印一份,原件和复印件分开保管,这样即使原件不见了还有复印件也好点。还钱的过程也要小心,还钱时最好还要有其他人在场,出借人在把借条给借款人时要确保能取回借款。 借条形成时间通常是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这一时间的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 要及时催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借贷期满后,债权人应及时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不能碍于情面或其他原因不及时催款。 如债务人一时无法归还,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如债务人仍不按期履约或外逃,债权人应在借款期满后的2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依法催收,否则就视为放弃债权,法律不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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