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第三百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 移送审查起诉 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 犯罪嫌疑人 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侦查部门予以协助。第三百八十二条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 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按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执行。第三百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第三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三百八十五条对于在 审查起诉期间 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 退回补充侦查 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二次。第三百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人民 检察院审查起诉 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相关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如犯罪证据的认定上存在适用错误的,则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重新侦查,在犯罪事实认定的基础上才可以作出合法的判罚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