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医院误诊是出现在医生执业过程中的,大多是医生的过失导致的。医疗误诊 发生医疗纠纷 后,首先,患者及其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反映,提出查处要求,在此过程中,及时要求行为人及科室主任写清事情经过,并将用过的医疗器械封存。如果病人死亡,及时保护尸体,并向所属主管部门要求医疗鉴定。 第二,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反映后会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防止病程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第三,如果属于一般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四,如果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 第五,如果纠纷仍未能解决,患者或家属可向医院所属的区医学会申请 医疗事故鉴定 。 第六,如果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诉法院。 法律客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