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条书写的基本规范与注意事项 |
释义 | 欠条写作要注意细节,避免产生纠纷。要注意空白间隙、数字大小写、日期标明、墨水选择、核对内容、清晰表达、姓名全称、避免使用同音同义字、规范印章、还款时拿回借条。区分借条和欠条,小心谨慎签署以防不法分子的欺诈。 法律分析 欠条是日常生活中常用到的字据,钱别人钱物立下字据就是欠条。写欠条时,应该注意一些细节问题,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下: 1、注意欠条不要空白间隙太大。 书写内容部分与签字盖章之间空白留的太大,容易被持条者填写其他内容,或者将原内容裁去,在空白处重新添加内容,由此产生麻烦。 2、注意数字要有大、小写。 写借条时只有小写,没有大写,小数点位置不准确,数字前头有空格,或者大小写不符,都会容易被持条者添加数字或修改,由次而引发纠纷。 3、注意要准确标明日期。 借条不写日期一旦发生了纠纷,事实真相常常难以查清,对诉讼时效的确定也容易造成困难。 4、注意不要用易褪色的墨水书写。 借条不宜用圆珠笔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书写,如用此写,当遇保存不当、或受潮、或水浸时,字迹会变得模糊不清,并为有别有用心的人用化学制剂涂改留下可乘之机,制造麻烦。 5、注意要认真核对。 借条写好后要反复核对,在找别人代写或由对方代写后,对字据要字字斟酌,不能稀里糊涂地就签字盖章,以免后悔。 6、注意内容要表达清晰。 借条有的字据将“买”写成“卖”、“收”写成“付”,“借给”写成“借”等等,都极容易颠倒,是非难辨。 7、注意名字要全。 借条有姓无名或有名无姓,这对持条人来说要注意,可能会给写条人留下赖帐的把柄。 8、使用同音同义字。 写姓名不要用同音同义字、多义字代替,否则也是容易发生责任不清的纠纷。 9、注意印章要规范。 借条由他人代笔书写或代签名,而且只在借条上面按一个手印,如发生纠纷时很难认定责任。 10、注意还款时要拿回借条。 还款时,对方如一时找不到借条,应让其写一张收据留存,待日后凭依此据兑换借条,这样不会留下隐患。 现实生活中,我们需要仔细区分借条和欠条,毕竟这二者在具体的使用场合上面是不太一样的。而一般情况下,欠条都是手写的,如果您不注意,对方有可能利用其中的漏洞做了一些手脚,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您在签署这类字据时,一定要小心谨慎,防止落入不法分子布下的圈套。 结语 写欠条时,需注意以下细节以避免纠纷:1、避免空白间隙过大,以防填写或裁剪内容。2、数字应有大、小写,准确标点,避免被修改。3、务必明确日期,以便解决纠纷和确定诉讼时效。4、避免使用易褪色的墨水,以免被涂改。5、核对并仔细审查借条内容,避免后悔。6、表达清晰,避免混淆字词。7、确保名字完整,避免留下赖账的把柄。8、避免使用同音同义字,以免责任不清。9、规范使用印章,以确定责任。10、还款时拿回借条或要求对方提供收据。签署借条时谨慎小心,以防不法分子的陷阱,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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